Relia保密协议的一般条款
1. 定义
(A) 目的: 双方之间或内部就建立商业关系进行的任何讨论和谈判。
(B) 保密信息: 与一方的业务或事务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数据(包括但不限于技术,无论是否可专利,专有技术,技术知识,商业计划,财务信息,创意,与第三方的关系,拟议协议,方法,流程,产品,研究与开发,分析,技术,软件,配方,数据或通过样本的检查或分析可获得的其他信息),无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前还是之后,均由一方以书面、口头或其他方式披露给另一方或由第三方代表另一方披露。
排除的信息包括:
- 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进入或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;
- 接收方在未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情况下,已拥有或独立开发的信息;
- 从第三方合法获得且不违反保密义务的信息;
- 由披露方无限制地披露给第三方的信息;
- 在收到后五(5)年内,接收方经事先书面批准披露的信息。
2. 保密信息的处理
接收方应严格保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,使用的谨慎程度应与其对自己保密信息的处理相同。披露仅限于为实现目的而需要知情的员工或董事。仅在必要时为目的制作副本,并且副本仍归披露方所有。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必须在书面请求后的30天内归还。
3. 限制与保证
(A) 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,仅可用于目的,且未经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商业使用。法律要求的披露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。
(B) 每一方保证其有权披露其保密信息并授权用于目的。
4. 免责声明
保密信息仅可用于项目。除非在单独的书面文件中明确说明,否则不授予任何权利、许可或转让。未建立代理或合伙关系。所有权利由披露方保留。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任一方在本协议之外从事其业务。
5. 通知
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,通过电传、传真或一类注册/记录邮寄至上述指定地址或以书面形式更新的地址。通知在传送或邮寄后的第二天视为送达。
6. 有效期
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五(5)年。
7. 不可转让
本协议是双方的个人协议,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,不得转让或转移。
8. 完整协议、适用法律及管辖权
本协议构成关于保密信息的完整理解,取代之前的协议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双方提交中国法院的非独占管辖权。
作为见证,本协议已由各方的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署。